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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融资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 2016-08-06 10:10:11

来源: 沈阳政府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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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及2014-2016年棚改非住宅项目农发行贷款融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及2014-2016年棚改非住宅项目农发行贷款融资工作方案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统筹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及2014-2016年棚户区改造非住宅项目农发行贷款融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相关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房产局、市级项目承接主体及各区、县(市)政府的相关领导。推进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兼任,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融资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综〔2014〕96号)要求,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及2014-2016年棚户区改造非住宅项目农发行贷款融资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

三、融资规模

(一) 2017年棚改项目。全市棚改19222户,建筑面积203万平方米,总投资1205784万元,融资规模964627万元。

(二)2014-2016年棚改非住宅项目。全市棚改非住宅1489户,建筑面积214.5万平方米,总投资867224万元,融资规模693779万元。

四、融资程序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及农发行融资贷款有关规定和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如下融资程序:

(一)确定政府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市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作为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市级承接主体。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政府出具书面函件,将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有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其中,2017年棚改项目,分拆包装多个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农发行申请贷款;2014-2016年棚改非住宅项目,分拆包装多个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省农发行申请贷款。

(四)履行项目立项程序。

(五)市农发行履行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程序。

(六)市农发行与市级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各区、县(市)政府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市)承接主体与市级承接主体签订还款协议。

(七)落实贷款发放条件,通过市级承接主体发放贷款。


五、责任分工

(一)棚改项目确认工作(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牵头部门:市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承接主体。

市房产局要对有关地区提报的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和2014-2016年棚改非住宅项目户数、面积、融资规模进行再次确认。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牵头部门:市房产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县(市)政府。

由市房产局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市级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履行完毕购买程序;市级承接主体与各区、县(市)承接主体签订还款协议。

(四)棚改项目相关财务报表提供工作(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级承接主体。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2013-2015年沈阳市全口径财政报表及债务表;市级承接主体负责提供贷款主体所需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汇总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农发行。

(五)棚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房产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编制我市2017年棚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2014-2016年棚改非住宅项目实施方案;市房产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及时提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所需数据、资料等。

(六)各地区棚改项目具体工作任务(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本地区承接农发行贷款的区级承接主体;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棚改项目申请农发行贷款的各项工作;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谁用款、谁偿还”的原则制定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签订还款协议,将贷款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管理。

(七)棚改工作有关费用核算工作(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市级承接主体;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市级承接主体负责对棚改项目产生的各项税费进行测算,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确认;市级承接主体每年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0.01%提取工作运营经费;上述税费和运营经费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费用中列支。

(八)棚改项目申请农发行贷款工作(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房产局、市级承接主体。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棚改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快完成项目审批工作,配合市农发行尽快完成贷款评审和报批工作;市级承接主体配合做好项目报批相关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提供省住建厅对我市棚改项目的确认件。

(九)棚改项目贷款管理工作(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市级承接主体;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市级承接主体负责与各区、县(市)承接主体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协议,落实棚改项目农发行贷款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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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we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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