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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购房能否享受契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16-10-19 14:03:29

来源: 新京报

分类: 业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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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为北京市居民。2015年12月,杨某与某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排险解危“腾退”协议,后拆迁公司在杨某腾退房屋后依约向杨某支付腾退款共计280余万元。2016年2月,杨某在北京市A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并在北京市A区地税局某税务所缴纳契税1.9万元。

使用“腾退”协议所获得的补偿款购房,能否适用“拆迁”相关契税**政策?

生活中,人们往往对“腾退”和“拆迁”不加区分。事实上,从税收的角度进行分析,“腾退”协议与“拆迁”协议在性质、法律依据和审批要求等各方面都有显著区别。“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居民所有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的行政行为。“腾退”是指经过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与腾退公司协商,由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自愿退还土地或腾出房屋,由腾退公司对该居民予以补偿的行为。

实际上,虽然上述政策的具体条文表述不同,但其法律主旨具有内在一致性:税收**政策的目的在于补偿那些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纳税人。即,当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为遵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征用、占用”还是“拆迁”)而丧失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并享受契税**。反之,若土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不是由于公共利益需要,且因非行政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则无法享受契税**。

就上述案情来说,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的决定符合法律要求。税务机关严格遵循了京财税[2002]1926号文和京财税[2004]16号文的要求,将政府主导的拆迁行为以及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许可证作为享受税收**的必要条件。由于杨某与拆迁公司签署的是“腾退”协议而非“拆迁”协议,且经查询,该地块并无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因此税务机关判定杨某不应享受契税**政策。

责任编辑: che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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